深圳市中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电子渠道登录服务协议

尊敬的客户,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就您(下称“甲方”)与深圳市中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乙方”)电子渠道登录及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并签定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电子渠道业务办理的前提

1.1、乙方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门户网站(www.cool170.com 或 www.seecom.com.cn)、手机WAP网站(wap.cool170.com),10045热线及0755-36806888热线、10045短信服务。

1.2、甲方必须完全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及相关电子渠道业务的服务协议条款,才可以办理乙方电子渠道的各类业务。乙方电子渠道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应按照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甲方进入乙方电子渠道注册或登录界面,并确定勾选“同意”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已与乙方达成本协议,甲方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条件。

1.3、为保护甲方权益,乙方电子渠道的办理相关业务的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符合国家规定的证件。

1.4、甲方同意本协议,等同于同意《电子渠道商品销售及服务协议》,甲方可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商品销售及服务。

第二条 电子渠道实名登记的要求

2.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关于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以下称实名登记)于2013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增电话用户须进行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后才能使用通信服务。对于2013年9月1日前入网的未实名老用户(含没有登记信息或登记信息不全的),完成补登记。

2.2、甲方如果没有完成实名登记,在登录乙方各电子渠道后,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主动认真的填写本人身份证信息,按要求上传清晰身份证照等相关照片,完成补登记。

2.3、甲方如果需要在乙方各电子渠道上新开户(包括但不限于预约开户、购买电子套卡等业务)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认真填写本人身份证信息,按要求上传清晰身份证照等相关照片,并配合其他相关工作,完成实名登记。

2.4、对于没有完成实名登记的,乙方有权发出询问及要求甲方完成实名登记。乙方有权对未实名登记的客户进行通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通话、短信、上网)限制、中止、终止,由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增加的费用,由甲方独自承担。

第三条 客户账号和密码的安全

3.1、甲方在乙方电子渠道上的账号和密码是甲方重要的个人资料,为保障甲方个人资料信息安全,需要通过服务密码正确验证进行访问,甲方需记住本身的服务密码,务必注意账号和密码的保密。

3.2、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或过于简单的数字组合(如123456、6个6、8个8等)作为密码,不应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法律规定必须提供之外的任何人。

3.3、部分乙方电子渠道会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服务功能,甲方首次登录后会默认记住登录状态,如甲方不更换终端或注销账户,后续使用等同于已经通过本机本账户登录验证。

3.4、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防范他人擅用甲方终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由于密码泄露或他人擅用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6、乙方电子渠道有相应的严格安全措施来保障甲方的交易安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以及非因乙方故意等原因所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为了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乙方将使用各种安全技术和程序来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泄露。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申请业务之前应先了解业务资费及详细使用情况,如有疑问,可浏览乙方电子渠道相关栏目或拨打10045热线查询。

4.2、甲方必须不存在欠费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若甲方有任何类型的欠费及其他不良记录,乙方电子渠道有权不受理甲方的业务办理申请。

4.3、甲方必须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信息,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核,如有不符,乙方电子渠道有权不受理甲方的业务办理申请。

4.4、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发送信息,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法规规定。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发送垃圾信息或违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反动类、涉黑类、涉黄类、诈骗类、谣言类、推销类等),乙方有权采取停止短信功能、停机、解除服务协议等措施,并配合公安部门追查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甲方的相关法律责任。甲方的上述行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登,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拒绝甲方恢复通信功能的申请。

4.5、甲方开通的新号码,有可能属于乙方回收重新放号的号码,甲方应自行了解该号码曾捆绑的第三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支付宝、微信、水电煤气缴费,若需更新捆绑信息应向第三方经营者提出。如甲方不再使用原号码,则有义务提前解除号码曾捆绑过的第三方信息,否则造成信息泄露或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甲方违反以上规定,乙方有权配合公安部门追查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甲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4.6、甲方应按规定准确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甲方填写完毕后按提交键确认,即视为甲方对所提交资料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的承诺。

4.7、乙方有权根据经依法核准或备案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通过乙方电子渠道办理或使用的业务,若该业务需要缴纳相应的月租费及通信费,则相关的费用将在甲方的话费账户中一并收取,乙方不再另行通知。

4.8、为了让甲方及时了解和享受乙方推出的最新业务或优惠,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媒体广告等方式向甲方告知或推荐使用。

第五条 重要声明

5.1、由于电子渠道的特殊性,乙方申明不保证乙方电子渠道提供的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乙方电子渠道提供的服务的绝对及时、安全、真实和无差错,也不保证甲方发送的信息能完全准确、及时、顺利地被传送。

5.2、不论何种情形,甲方由于使用或无法使用乙方电子渠道提供的服务所造成了间接的、附带的、特殊的或余波所及的损失、损害、债务、商务中断等,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5.3、乙方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将遵照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对于其他运营商(含国外运营商)传送的符合传送规则的码号将如实显示,但乙方不保证该码号发送端的真实性,甲方应谨防可能存在的网络违法侵权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4、甲方理解并同意,因现有技术的限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因乙方提供的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乙方的最高赔偿限额不应超过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协议解释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乙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条 协议生效和效力

8.1、本协议自甲方勾选“同意”按钮时生效,甲方即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8.2、甲方名下任意一个手机号码登录电子渠道并“同意”本协议时,等同于本协议对甲方名下所有手机号码均具有效力。

8.3、甲方“同意”本协议外,与甲方签定了其他线下协议或者电子渠道协议,对同类业务或服务的条款说明以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内容为准。